评审标准评审要点评审方法牵头科室协助科室备注第六章 医院管理一、依法执业6.1.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无院中院。6.1.1.1院及科室命名规范,提供的诊疗项目与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全部相符。凡医院内命名为“中心”、“研究所”等机构者,均持有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C】1.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定期校验。医院改变名称、场所、法人、诊疗科目、床位,能及时完成变更登记。2.医院实际提供服务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项目相符。3.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内容一致。【B】符合“C”,并1.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门急诊部明显处所,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检查。2.医院内命名为“中心”或“研究所”等机构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文件。【A】符合“B”,并1.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心”或“研究所”等机构。2.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及“院中院”。6.1.2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