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二八年九月二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