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