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一、课题来源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也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然而,实践中各种形式的股东瑕疵出资层出不穷,这一方面严重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损害了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间接地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国公司诉讼的实践中,关于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公司法修改后,改变了旧公司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采为灵活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出资分期缴纳,定期缴足。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已逐步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肯认,但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由于公司法就此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仍然争议较大。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113号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17条规定,对于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