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本位、性质看其权益结构上郭富青一、法律本位与法益结构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与存在的。在社会利益体系中,总体而言存在着两大类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体系予以调整,即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私法调整前者,而公法调整后者。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建立起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社会利益而产生。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所谓法益,是指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平衡途径,首先是确立利益本位,其次是建立法益结构及体系,然后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安排,最终保证各项利益能够按预定设计顺利实现。法律本位是指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基点、基本原则、宗旨和精神的集中与综合体现。法益则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有三元论、二元论和一元论三种主张,三元论者认为国家、个人和社会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