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办发【2009】3号、川委办【2009】4号以及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巴中市“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责任划分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责总牵头、总协调、总督办;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对其分管业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专责;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