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2013年12月13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当遵循统筹共济、依托基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其中,由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筹集的门诊统筹资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调整如下:(一)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三)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