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公用20131839号附件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预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9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市的专项奖励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第三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政策,执行期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