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解读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雷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政策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目前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即将于下个月开始实施。下面,我就这一块的工作做给各位领导做个汇报。一、背景1、国家1998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2、国家2006年8月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