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程专项技术交底一、一般规定1、 钢筋品种及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2、 工地应按有关规范规定对运进的钢筋进行检验,作为是否使用本批钢筋的依据。当一批钢筋的检验结果与原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订出处理办法;3、 当钢筋质量有疑问或类别不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抽样鉴定。这类钢筋不得用于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4、 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代换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同级别、强度等级、直径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b、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的验算。c、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应满足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d、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级热轧圆钢筋代换级热轧带肋钢筋。e、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5、 钢筋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时不得从高处抛掷。钢筋(含加工完毕待安装的钢筋)应按厂名、级别、规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