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第五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在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工作,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