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法治企,现对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 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如下: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应特别关注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quot;三、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修改: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补充:(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四、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修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