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信息来源: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1-07-15事项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法律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