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商政人社发2011544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商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