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提醒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7-02-06 15:54 - 阅读:133 - 评论:0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提醒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我国从此结束了管理层收购不规范的现状,也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思路。由此可以预见,一场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热潮可能很快就会到来。 先前我曾参与了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方案设计及实施。本文主要是结合我从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就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实务作一番探索。管理层收购包含三大法律要素:一个是收购主体问题,一个是收购对象问题,再一个就是定价及价款支付问题。 一、收购主体的设计 实践中,管理层收购往往除管理层作为主要收购股东以外,往往还会有其他职工或社会股东。 出于决策效率、今后改制上市等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人数太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人数为50人的上限约束。因此,中小型国企的管理层收购,首先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