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手册 为规范展览(活动)经营行为,保护展览(活动)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展览会、活动及会议的安全、顺利地举行,务必请租用单位认真阅读本手册并遵照执行,同时通知、督促展览会(活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手册是上海展览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中心租赁合同同等效力。本手册解释权属于上海展览中心营销部。一、 展览(活动)和会议进馆前的有关手续 1、租用单位举办展览会,须将展览会有关的批准文件交给本中心。国际性展览会应有上海市外经贸委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国内展览会应有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批文。另外,还应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展览会的书面批准资料。主办单位在租馆前应按上海展览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2、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将委托本次展览会的运输代理商告知本中心。该运输代理商经本中心同意后,并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馆作业。 3、如租用单位办展所需水源、电源及通讯设备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