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特此鸣谢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