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营业部销售管理基本法(定 稿)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在二级市场的经营目标,建立和培养一支证券二级市场专业化销售队伍,规范、强化业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为向经纪人制度过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业务系列人员包括:兼职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以上人员均属于平安证券业务外勤系列员工,其数量不受人事编制限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被公司录用并经过培训,专门从事为平安证券二级市场开拓客户,并为客户提供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业务主管”,是指从业务主任中晋升上来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 是指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所直接管辖的业务单位;本办法所称“直辖”, 是指业务主管直接管理的业务员的业务单位。 第五条 业务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开拓平安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为客户提供日常服务;参加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 2、权利:根据所开拓的业务提取相应的业务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