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申请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以上。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