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评估原则】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