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生产环节食品编码1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一、罚款阶次1.中限:2万元罚款,或者7倍罚款。2.从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3.减轻: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5倍以下罚款。4.从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