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劳动关系的确定2011年9月28日,纪某到江苏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工地工作,工种为打零活,约定每天工资为130元,按天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日,被告纪某在打扫施工现场卫生时因工地临时停电,被告掉入三楼的电梯井中并受伤,被告的工友将其送往大庆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被告医疗费共计1900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一事未果,2011年11月24日被告纪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2011年12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9月28日至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裁决后,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纪某自述到我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施工现场工作,但公司无工作人员认识被告,纪某也不认识公司在工地的工作人员,甚至与何人联系到工地干活都不知道,到哪个工地也说不清楚,只是看到照片上原告公司的名头就认定是这个工地明显不真实,原告公司的工人名册中没有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因此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与劳社部发(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