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所附表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三、 意外医疗保险费报销(含门诊、住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