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申请复验的,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收到申请的检验机构,1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受理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自理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5年,期满后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延期换证。(4)5个工作日:代理单位注册登记提交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5)直属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与否的决定,经批准可10个工作日。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4年。(6)代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向直属局申请变更。(7)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个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检疫机构应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企业的例行审核。(8)代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9)代理单位,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