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李长江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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