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须知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