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一)环境要求。1、生产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生产区内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生产区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3、生活区与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当距生产区10米以外。4、生产区内垃圾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排污沟渠应当密闭,生产区内不得有各种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5、生产区与个人生活空间必须有隔断分开(二)生产车间要求。1、生产车间应当清洁卫生;应当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车间入口有简单的洗手、更衣等措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2、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不渗水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不积水;墙壁一般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