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渝质监办发2007200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检测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标识标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为法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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