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7.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