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管理有关规定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1、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而不听劝告者。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3、恶性传染病患者。二、乘车不能携带的物品: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厢和有碍其它旅客安全的化学物品。3、动物。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5、尸体、尸骨。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三、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3、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旅客退票,按下列规定计收退票费: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班车开车后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50%计收退票费。四、旅客可以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第一张全票(含残疾军人票)免收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收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