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保护环境、保障人员安全,提高我省辐射环境监管人员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平,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1 监督组织体系省环保厅: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全省年度监督计划;负责组织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验收;负责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监测;负责省级发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协助环境保护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辐射环境监管机构:根据的年度监督计划,制定所辖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厅备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辖区内各类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整改情况的督察,并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意见。2 监督检查的目的、分类、模式与频率2.1 监督检查目的为了保障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