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统一管理,保障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第四条 统一建账原则。凡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拨付的款项、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其他资金、以及使用省财政厅“行政性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取得的其它收入,均由局机关财务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条 开支预算原则。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合理使用,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支出。每项开支须由用款单位事先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统一归口原则。局财务基建处负责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