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人省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第五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观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六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