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告知书(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使用)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参保条件(一)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本人自愿参保。(二)参保人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准确,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行终止保障责任,也不退回保障费。(三)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回保障费。二、续保(一)必须符合本计划所规定的参保条件且上一保障期满,本人自愿续保。(二)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三、保障期限(一)保障期限为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30日24时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24时止。1、超过2009年1月1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