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穗府令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