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对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感染和扩散的预防和控制。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病原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