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