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法定有效期为30日); 、公司章程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注:分公司营业场所还需辖区内工商所现场勘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凭企业现场勘查通知书到辖区工商所申请现场勘查);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有效期为30日);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法定有效期为30日);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