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总体要求1、施工资料的编制应不少于三套:施工企业保存一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档案馆一套。2、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证明或实验单。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编号及存放单位、抄件人(复印人)签字、抄件(复印)时间、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施工单位必须在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批注是否可以使用及允许使用范围,并如实填写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使用部位和使用的数量。3、工程开工前,须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送合肥市质量监督站和委托的实验室备案。下列项目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外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