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一、监测范围1、 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2、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3、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4、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二、监测项目1、 1、基本监测项目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