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工作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为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账模式,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开展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二、试点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试点省(市)应当选定本地区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产生单位(一般不少于3个行业,每个行业不少于2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