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 作业人员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