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合同使用合规性调研之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主从性问题 陈国军内容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发生的一个附属从合同。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问题,在我县信用联合社关于启用新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将最高额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即将债务关系作为担保关系的从属,笔者认为有所不妥。以此可能会造成基层信用社在适用合同上的混淆,从而直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问题。关键词:担保合同 主从关系 报告2010年3月12日,我社按照省联社关于启用新合同文本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安信联发201053号关于启用省联社印制的贷款合同文本的通知,该通知中有如下要求:签订保证贷款时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借款合同”为从合同;签订抵押担保贷款时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借款合同”为从合同,每次借款时都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分合同;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