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支持力度,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我部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针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理方法和监管原则并加以总结,并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在监管系统内发布,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特此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