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二)任务 1、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 2、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畅通劳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则 l、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50人以下的企业应实行职工大会制;50100人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如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2、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定。职代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3、职代会须有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审议表决事项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