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安装工程、装潢工程。 第三条 所有基建工程均由基建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及装潢项目。 第五条 凡需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办公室先行提 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 步设想等,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经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 (重大项目须报院党委并经院党委批准) 讨论同意后, 向市教委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立项程序须按市政府、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 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 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