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二)申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所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10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200万元;民办中学注册资金300万元;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3年。(三)民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