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张峥嵘 黄晶晶摘 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