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 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