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承包商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务工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油田、和谐油田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塔里木油田公司劳务用工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承包商劳务用工是指在塔里木油田从事基建活动的承包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职工和外雇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建管理项目部管辖范围内的在塔里木油田从事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矿区建设工程的所有承包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劳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第五条承包商在油田从事基建活动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和安全合同,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和安全合同的人员不得在油田范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业务活动。第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若有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企业的,必须向甲方备案。禁止总承包企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禁止总承包企